李国强律师,2004年3月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2月起在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合伙人。2012年9月至今系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成员,2013年6月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3年2月被市司法局评... 详细>>
律师姓名:李国强律师
电话号码:0832-5185676
手机号码:13548302808
邮箱地址:479812508@qq.com
执业证号:15110200510802306
执业机构: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隆泸大道211号附7号
【案情追溯】
吴某系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人。2007年3月15日,吴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将单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7000元,单某赔偿1500元。
事故发生后,吴某同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受伤情况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及判决】
法院一判决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7万元。
【涉案法律常识】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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